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电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划定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对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及设施产权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围墙或者栅栏等防护设施,公布联系电话;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