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管线、基站、铁塔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