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因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城乡建设、道路楼宇整修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管线、基站等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告知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运营者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市电信管理部门。

改动或者迁移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通信畅通。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产权人、有关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协商,就迁移设施选址、迁移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并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