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9, 2017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7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6年12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Chapter 1总则
(一)制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召集和具体承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
(三)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三)城区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六)不在禁放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大声喧哗,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二)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三)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右上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花木,不损毁绿地;
(七)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乱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行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
(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在楼道、房前屋后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不乱丢、乱放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3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
志愿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表彰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Chapter 4职责与实施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激励校园文明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居民(村民)文明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生活氛围。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受理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不文明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逐步建立统一的举报受理平台。
Chapter 5保障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培育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
支持单位和公民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迹和文明单位经验。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的;
(三)办理丧事时噪声扰民或者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
(四)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的;
(五)攀折花木,损毁公共绿地的;
(六)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
(七)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乱搭、乱建的;
(十)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的;
(十一)乱丢、乱放垃圾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