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的;

(三)办理丧事时噪声扰民或者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

(四)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的;

(五)攀折花木,损毁公共绿地的;

(六)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

(七)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乱搭、乱建的;

(十)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的;

(十一)乱丢、乱放垃圾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