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乱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行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