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传承文化、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区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在公园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公园功能要求的驻园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类型和规模。
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公园。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面积的公园绿地。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建设,不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承办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游乐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经检验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使用,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乐设施日常维护保养。
大型游乐设施实行定期申报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公园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园内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做好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干净整洁;
(三)建筑物、构筑物、栏杆、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标志标牌统一、规范、整洁;
(四)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五)公厕及时开放,免费供游人使用;
(六)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一)从业人员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经营低级庸俗项目;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者毁坏草坪、植被和公园设施;
(二)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
(三)悬挂、张贴或者散发宣传单及宣传物品;
(四)违规设置广告牌;
(五)倾倒废土、废渣、污水等;
(六)采石取土、烧烤、拉线挂物,焚烧冥纸、树枝树叶和废弃物,攀登灯杆、网架、雕塑;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钓、洗涤等;
(九)堆放杂物、晾晒衣物;
(十)在指定区域外进行轮滑等运动;
(十一)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公园内游泳、垂钓、洗涤等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