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多样,功能完善。城市规划区每五百米半径范围内,应当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并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等同步规划、建设。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