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 Articles
- 39 articles
(1997年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价格工作。
Chapter 2经营者价格行为
(一)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和意见;
(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权利。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
(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
(一)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三)另行收取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服务费用;
(四)以搭售、限定条件或者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交易结算时,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形式无依据、无相应参照价格;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
(四)在同一交易场所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交易相对人而以高价结算;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未明示或者隐蔽标识、标识不清的,应当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Chapter 3政府定价行为
(一)重要公用事业;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
(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自治区定价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范围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自治区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兼顾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制定、调整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经常性动态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定调价方案能够直接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
成本监审由政府定价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
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收费公示、年度报告、收费评估等制度。
价格调控与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确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等具体内容。
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安排价格调控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一)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公布定价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价格管理依据,公示政府制定价格的项目、标准等信息;
(三)加强宏观价格走势分析,健全专家决策机制;
(四)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依法采集、分析、预测、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等变化情况;
(五)建立健全价格咨询服务制度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及时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依法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六)确保价格认定活动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开展。
监督检查
(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
(三)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
(四)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
(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即将来临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和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者。
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