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相对人交易: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形式无依据、无相应参照价格;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

(四)在同一交易场所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交易相对人而以高价结算;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