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

(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