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天目湖,包括溧阳市沙河水库和大溪水库及其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结合天目湖保护要求依法划定。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天目湖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天目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天目湖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天目湖保护专项资金,并保证专项资金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地用于天目湖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规划、城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湖保护工作。
鼓励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天目湖保护。
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天目湖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天目湖保护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Chapter 2保护范围
(一)以沙河、大溪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沙河、大溪水库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一)沙河、大溪水库来水山体山脊线以内区域;
(二)主要入湖河道口(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河、中田河)上溯两千米、沿岸坡坝脚外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区域;
(三)重要水源涵养区:河流(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河、中田河)源头海拔高于一百米的地区;坡度大于二十五度地块集中分布的地区;南山水源涵养区。
天目湖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区具体范围。
天目湖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Chapter 3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磷、氮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酿造、淀粉、化工、医药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五)设置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煤场、灰场或者垃圾填埋场;
(六)设置排污口;
(七)设置屠宰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
(八)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九)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二)围垦河道和滩地,或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三)设置水上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四)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除禁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前款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从事旅游活动,停靠船舶、排筏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保护区内各类项目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自行运送至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相关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应当纳入收集处理系统。
保护区条件合适的沿岸区域,种植适宜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推进保护区矿山宕口的整治、修复,恢复宕口周围植被。
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缓释肥。
在农业连片开发利用的区域,坡顶和坡地应当预留自然林地,利用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新增和更新经济林或者毁林种茶种果;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恢复植被。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清淤过程中变相采砂、取土。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专项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在保护区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Chapter 4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备。
溧阳市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溧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保护区内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溧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排放污染环境有机毒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煤场、灰场或者垃圾填埋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高尔夫球场、从事水上餐饮经营、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的,由溧阳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由溧阳市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围垦、填库、圈圩,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的,由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法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