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