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围垦、填库、圈圩,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的,由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法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