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7年10月3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对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向工业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治管理。
Chapter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报刊亭、会展场馆、公园、人工湖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Chapter 3城市市容管理
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配电箱、变压器、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损毁绿化的;
(四)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
(八)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确保安全牢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更换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Chapter 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国家标准,管理和维护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点、垃圾箱(筒)、垃圾消纳场所、垃圾处置场所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新建、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等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点、垃圾箱(筒)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
(三)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地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
(四)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
(七)擅自移动、拆除、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八)其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污沉淀设施,油烟排放口设置以及餐厨油烟、油污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排放未达标的餐厨油烟或者将油烟、油污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Chapter 5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