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

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