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作业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南岳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损毁绿化的;
(四)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
(八)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