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01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1年3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原始森林;
(二)郁闭度0.2以上的天然次生林、灌木林;
(三)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幼树封山育林地;
(四)位于江河两岸、库区周围第一层山脊内及其它生态脆弱地带,对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工林(已划定为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除外);
(五)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六)城镇、村寨的绿化林、风景林和公路、铁路沿线的保护林带;
(七)古、太、珍、稀树木和具有特殊研究价值、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集中区域的森林。
(一)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促进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天然林实行分类保护,强化管理,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优先;
(三)大力发展人工林,提高人工林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以满足林区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四)实行天然林保护管理责任制,谁批准,谁负责。
天然林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加大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持逐年增加;
(二)加强对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林政、森林公安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
(三)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造成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划定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严格限制对其他天然林的采伐;
(五)改燃节柴,推广使用燃煤、沼气等替代能源;
(六)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内,禁止以天然林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禁止挖掘天然林树蔸,禁止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坟葬。
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划定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时,应当合理划出一定面积的薪炭林区,保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逐级上报备案。
(一)原始森林;
(二)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地带、毁坏后难以恢复的森林;
(三)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研究价值、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集中区域的森林;
(四)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过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五)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
(一)江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
(二)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周围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
(三)公路、铁路沿线的保护林带;
(四)城镇、村寨的绿化林、风景林;
(五)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森林。
保护标志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
禁止在一般保护区内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一)未经批准采伐的;
(二)超过批准限额采伐的;
(三)不按批准作业方式采伐的。
擅自收购、加工、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林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林地的;
(二)擅自改变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林地用途的;
(三)在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坟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