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采伐天然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违法采伐林木株数5至10倍的树木;没收木材或变卖所得,并处以该林木价值2至10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采伐的;

(二)超过批准限额采伐的;

(三)不按批准作业方式采伐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