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木材、天然林树蔸或变卖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擅自收购、加工、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林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