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08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8年1月1 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目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一)各个历史时期用水族文字手抄、刻印的水书文物古籍;
(二)水族文字、水书文献,有水族文字的篆刻、碑文、木竹刻、刺绣、金属饰品、器皿、楹联等水书载体;
(三)民间口头传承水书文化和技艺;
(四)水书文化特色的民俗活动;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民间传统的水书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书文化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水书文化的保护、抢救、征集、翻译、出版、奖励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保护水书文化。
(一)负责制定水书文化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规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水书文化的普查、征集、整理,民间口头传承的水书文化采集、录制;
(三)保护水书文化传承人和知识产权;
(四)监督、指导水族文字的使用和水书文化艺术展演。
组织对水书翻译,译文论证审稿,水书出版物的审定,翻译成果的认定和推广利用,开展水书文化学术交流。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书文物的征集、抢救,水族文字的认定和中小学用的水书教材编写,水族文字的推广使用和水书文化艺术展演。
单位和个人利用水书影印本、复制品拍摄电影、电视、调拨参展、交换、转让、捐赠等,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水书文化资料捐赠给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发给证书。
自治县征集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水书文化资料,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未经批准,水书文物严禁转让、出租、抵押给外国人。
鼓励和支持水书文化传承人收徒传授水书文化,培养水书文化传承人。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水书文化课。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水族语言文字和水书文化。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