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Article 20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