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保护的水书文化是指:

(一)各个历史时期用水族文字手抄、刻印的水书文物古籍;

(二)水族文字、水书文献,有水族文字的篆刻、碑文、木竹刻、刺绣、金属饰品、器皿、楹联等水书载体;

(三)民间口头传承水书文化和技艺;

(四)水书文化特色的民俗活动;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民间传统的水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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