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0, 199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2 articles
(1995年4月15日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30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排水、防洪和水力发电工程。
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依法修建的水工程的水,属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所有。
Chapter 2管理机构与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及其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权。
乡、民族乡、镇水利工作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双重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综合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八、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九、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
十、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权限,有权解决或者协助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一)距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筑物周边十米;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和土地征购线以下;
(三)小(2)型以上工程距渠堤主干渠左、右二至三米,支干渠左、右零点五至一米,小(2)型以下距渠堤零点五至一米。
河流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侧距堤坝背面三至十米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洪水位确定。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有关管理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确定河流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并张榜公布。
Chapter 3水资源规划
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变更,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4水资源开发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对依法用水地区、单位或者个人有不利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
对依法用水地区、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利影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后,无理妨碍其工程建设、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罚。
Chapter 5用水管理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和其他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
涉及县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地下取水许可申请,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由县水得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取水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按计划供水,并加强对农业、工业、其他行业和生活供水管网、渠系的管理,减少输水损耗。
农业用水要改进灌溉技术,减少耗水量;工业用水应计量定额,鼓励循环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居民生活用水应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多种节水措施。
由于自然因素使供水能力发生变化和其他特殊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水户取水量进行限制或者调整。
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农业灌溉用水和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外,对其他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从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量水设施,并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从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水费的项目、标准、办法和期限,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水费的财务管理,以水养水,不得挪作他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Chapter 6水资源保护
河道堤防临水河床两侧两百米以内或者分水岭为河流保护范围。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水资源和水工程、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依法保护的责任,并有检兴、控告、制止破坏和污染水源源行为的权利。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使用功能的,移送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消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由乡、民族乡、镇 水利工作站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彩石、取土 、建厂、建房及其它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违法活动。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禁止建厂,建房、弃置矿渣、倾倒垃圾、抛掷动物尸体、毒鱼、炸鱼、放牧、乱砍滥伐竹林等违法活动。
在本条例旅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因地制宜地通过坡改梯和林粮间作等措施进行水土保持;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育草。
不执行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奖励与处罚
Chapter 8附则
本条例的修改,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