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对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和设置新的污染源;原有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迁移。水质污染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供水水源,必须停止使用。
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消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由乡、民族乡、镇 水利工作站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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