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距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筑物周边十米;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和土地征购线以下;

(三)小(2)型以上工程距渠堤主干渠左、右二至三米,支干渠左、右零点五至一米,小(2)型以下距渠堤零点五至一米。

河流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侧距堤坝背面三至十米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洪水位确定。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有关管理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确定河流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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