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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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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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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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转让程序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议,并且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不涉及无形资产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示。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产权转让预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
(三)资产处理方式;
(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债权债务的处置预案;
(六)拟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批准转让的相关文件;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资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的书面说明。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日。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的论证情况;
(二)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
(三)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四)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五)所选择的交易方式。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延长公告期限的,应当明确延长时限。
延长期限的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转让方应当立即通知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发布延期公告。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转让方、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Chapter 3审批程序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要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Chapter 4转让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并且转让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的;
(二)涉及特殊行业、公共事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
第二十八 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标投标,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转让标的企业招标文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职工安置情况、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监察部门应当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协议转让可以采取证券、资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置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交易。
协议转让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的转让协议无效。
持有股份的特殊股东,在限制流通期内不得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股份比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法人资格受限制或者已消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
(一)产权有争议的;
(二)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的;
(三)有合法契约约定,在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6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者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照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隐匿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