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家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