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协议转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转让方资产的资产评估价作为基础,最终成交价以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为准。涉及转让国有股份的,其价格不得低于相应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

协议转让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的转让协议无效。

持有股份的特殊股东,在限制流通期内不得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股份比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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