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0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3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一)公安交通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三)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电信通讯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网络畅通,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Chapter 2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一)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收集、处理和储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建立急救网络,划分网络医院急救范围,制订急救预案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开展对急、危、重伤病员的紧急医疗救治;
(五)指挥群体性活动、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
(六)开展急救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社会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
(二)市、区、县(市)人民医院;
(三)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他医院。
(一)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按照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
(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Chapter 3社会急救医疗管理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就近、就地、就快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或者近亲属已明确救治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病员送到指定医院。
首诊急救医师,必须承担首诊的责任,不得拖延、推诿。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急救医疗费用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定点医疗的限制。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不按照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不实行急救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24小时应诊制度;
(四)不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制度。
(一)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二)不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
(三)不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出车;
(五)动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