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以下医疗机构组成: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

(二)市、区、县(市)人民医院;

(三)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他医院。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