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三)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急救医疗费用。
电信通讯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讯网络畅通,提供所需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