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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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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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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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Chapter 3职工代表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Chapter 4组织制度
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
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Chapter 5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
(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
(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Chapter 7附则
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