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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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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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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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
奖励与处罚办法
(2000年3月3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2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一)受人事部、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单位或者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连续3次在省、州档案工作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单位或者受表彰的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三)连续两次受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达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经3年一次复查,其管理水平继续保持和提高的单位.对其连续在岗的主管人员、档案员由单位分别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起重要作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反映和记载本州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碑文、墓志、器物、服饰、浮雕、画卷、经卷、家谱、族谱、图书、图片、音像等珍贵特色档案和资料;
(二)反映和记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在黔南活动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
(三)反映和记载各个历史时期,黔南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民族团结、民族进步而英勇斗争的历史档案和资料;
(四)反映和记载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在黔南活动的档案和资料;
(五)反映和记载本州宗教活动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六)黔南籍和在黔南活动的著名人物的档案和资料;
(七)其他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据为己有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材料不整理归档,散失残缺,拒不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不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拍照、复印、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外国人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档案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