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据为己有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材料不整理归档,散失残缺,拒不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不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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