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