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向档案馆捐赠下列档案资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反映和记载本州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碑文、墓志、器物、服饰、浮雕、画卷、经卷、家谱、族谱、图书、图片、音像等珍贵特色档案和资料;

(二)反映和记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在黔南活动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

(三)反映和记载各个历史时期,黔南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民族团结、民族进步而英勇斗争的历史档案和资料;

(四)反映和记载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在黔南活动的档案和资料;

(五)反映和记载本州宗教活动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六)黔南籍和在黔南活动的著名人物的档案和资料;

(七)其他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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