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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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词、长篇叙事诗等;
(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
(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
(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和游艺竞技;
(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
(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
(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抢救与保护
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发给证书。
认定与传承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或传承单位。
(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
(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形成了只有本人或徒弟才有的独门技艺的;
(四)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一)对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研究的;
(二)经常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活动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的。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一)保存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
(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相同或者相近;
(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以及民俗相同或者相近;
(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工艺技术一脉相承。
(一)文化艺术历史悠久、民族或地方特色鲜明;
(二)文化艺术种类独特,并有群众基础和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
(一)自然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
(二)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征;
(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
民俗文化村(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人民政府命名,并报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与利用
(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搜集、整理、保存和征集、收购;
(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重点项目;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的资助;
(五)对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艺术之乡和民俗文化村(寨)的资助;
(六)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高等院校可以开设民族民间文化课程,培养民族民间文化的专门人才。
(一)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食品等旅游商品;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设施、场所等,应当按规划进行修缮和恢复,并对游人开放;
(三)各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新建建筑物,应体现民族建筑特色,保持青瓦屋面、马头墙、吊脚楼等建筑形式;
(四)发掘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组织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
(五)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六)运用多种形式,扩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对外宣传;
(七)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原始经卷、典籍、文献的翻译、校阅、出版等工作。
奖励与处罚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集体或个人将其收藏的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五)与破坏、损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六)利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