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可以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资助。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经济困难的资助办法由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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