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集体或个人将其收藏的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五)与破坏、损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六)利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