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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