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
(一)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食品等旅游商品;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设施、场所等,应当按规划进行修缮和恢复,并对游人开放;
(三)各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新建建筑物,应体现民族建筑特色,保持青瓦屋面、马头墙、吊脚楼等建筑形式;
(四)发掘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组织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
(五)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六)运用多种形式,扩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对外宣传;
(七)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原始经卷、典籍、文献的翻译、校阅、出版等工作。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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