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1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0
- Articles
- 67 articles
(2010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12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市政市容管理、公安、商贸、教育、旅游、侨务、宗教、地方史志、党史、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每年的三月十三日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行劝阻和举报。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规划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Chapter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海口骑楼建筑街区位于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胜沙路、博爱路、中山路、新华路、长堤路等老街。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是以文庄路、忠介路为东西轴线,中山路为南北轴线组成的错位“十”字形街道,主要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并文化氛围。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大型游乐活动等;
(三)其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的活动。
建设单位在办理修复改造危旧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旧房屋修复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Chapter 4历史建筑的保护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和分类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历业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资助,或者采取依法置换历史建筑产权等方式予以保护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将历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赔给国家。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
(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画、张贴、涂污;
(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重要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
Chapter 5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迁移或拆除活动的除外。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拆除或搬迁。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刻画、涂污或者损坏。
Chapter 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海南椰雕、龙塘民间雕刻艺术等传统美术项目;
(二)琼剧、公仔戏、海南斋戏等传统戏曲项目;
(三)海南八音器乐等传统音乐项目;
(四)海南黄花梨木家具制作工艺、传统土法制糖工艺、海南粉等传统手工技艺项目;
(五)麒麟舞、海南狮舞、海口虎舞、海口龙舞等传统舞蹈项目;
(六)海南军坡节、府城元宵换花节等民俗项目;
(七)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代表件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前款所规定的传承义务的,由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类规划的;
(三)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或者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设施对文物造成破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或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Chapter 8附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二)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附件一: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附件二: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一:
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6点) 1、海瑞墓 2、丘浚故居、丘浚墓 3、五公祠 4、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 5、秀英炮台 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处) 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三、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18处) 1、珠崖岭城址 2、琼山城墙 3、唐胄墓 4、儒符石塔 5、常驻宝塔 6、府城鼓楼 7、宣德第 8、琼台书院奎星楼 9、天后宫 10、琼山学宫大成殿 11、西天庙 12、起云塔 13、神宵玉清万寿宫诏碑 14、镇琼炮台 15、琼海关旧址 16、琼崖红军游击队云龙改编旧址 17、铁桥 18、冯白驹故居 四、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40处) 1、琼崖郡治遗址 2、东寨港琼北地震遗址 3、琼台福地遗址 4、吴贤秀墓 5、韦执谊墓 6、王居正墓 7、何兴墓 8、唐震墓 9、梁云龙墓 10、陈公墓 11、张岳崧墓 12、达士巷古道 13、北胜街古道 14、吴典故居 15、吴元猷故居及墓 16、陈得平故居及墓 17、黄忠义公祠 18、邢氏祖祠 19、王国宪故居 20、定福灶君庙 21、陈继虞故居 22、吴氏民居 23、敦笃亭 24、海忠介公庙 25、林文英烈士殉难处纪念碑及林文英烈士纪念亭 26、中山亭 27、中共琼崖特委、海口市委旧址 28、毋忘九一八国耻纪念碑 29、约亭 30、罗牛山革命烈士纪念碑 31、华南公路工程修建烈士纪念碑 32、罗经盘革命烈士纪念碑 33、大水革命烈士陵园 34、冯白驹将军纪念亭 35、冼太夫人庙 36、白石溪地区革命烈士纪念碑 37、苏寻三乡人民革命纪念亭 38、海瑞故居 39、刘秋菊纪念园 40、三清观大型石雕像
附件二: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一批: 1、琼剧(国家级) 2、海南八音器乐(国家级) 3、海南椰雕(国家级) 4、三江公仔戏(国家级) 5、府城元宵换花节(省级) 6、龙塘民间雕刻艺术(省级) 7、新坡镇军坡节(省级) 第二批: 1、海南黄花梨木家具制作工艺(省级) 2、传统土法制糖工艺(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