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5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Article 39Amended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防水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