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传承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代表件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前款所规定的传承义务的,由市文化、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