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设施对文物造成破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或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