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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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志愿服务记录的规范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对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组织指导工作。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提倡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Chapter 2志愿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技能、体力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培训与交流活动;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获得政府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志愿者可以参加志愿者星级认证。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掌握必要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
(三)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者和志愿服务对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成员。
鼓励公民自发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相关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志愿服务组织及相关活动信息;
(四)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管理、表彰等工作;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真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间、内容和评价,并根据志愿者申请,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六)依法筹集、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七)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4志愿服务
(一)敬老助残、扶弱济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二)邻里守望、便民服务、治安防范;
(三)支教助学、科技普及、文体与健康服务;
(四)心理疏导、应急救护、水上救援、抢险救灾;
(五)山体与水体保护、动植物保护;
(六)市容环境与交通秩序维护、文明行为倡导;
(七)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举办的赛事、会展、公益演出等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申请、委托或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潜在风险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一)向社会公开其志愿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
(三)非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
(四)非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公开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
(二)需要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志愿服务的基本条件;
(五)风险以及基本保障措施;
(六)相关责任条款;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组织抢险救灾、大型社会活动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保险。
Chapter 5保障与激励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
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志愿服务项目;
(二)志愿服务宣传和志愿者培训;
(三)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四)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保险;
(五)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支持社区志愿服务站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