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掌握必要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
(三)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者和志愿服务对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