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培训与交流活动;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获得政府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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