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培训与交流活动;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获得政府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