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1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0
- Articles
- 47 articles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的,重新印发。
Chapter 2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
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责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限期整改,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Chapter 3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查本级决算草案、审议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决算草案;
(二)预算调整方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方案;
(四)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草案或者方案。
Chapter 4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hapter 5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命令、意见、办法、通知等,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四)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制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适当并拒绝纠正的,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依法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
Chapter 6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Chapter 7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准确、简明扼要。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Chapter 8监督的公开
(一)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
(四)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
(八)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